(2017)黔02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姜顺林、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顺林,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羊场乡松杨煤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顺林,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8409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柏果镇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7433A。法定代表人:古伯伦,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羊场乡松杨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羊场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5337485A。负责人:何飞,系该煤矿矿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成,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系该矿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姜顺林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羊场乡松杨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顺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 波审判员 马功云审判员 朱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