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曹静与谭钦允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静,谭钦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曹静,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谭钦允,男,1998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静与被执行人谭钦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涪法民初字第8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钦允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曹静80454.7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谭钦允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2执20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明辉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