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乘航钢模板出租站与江阴市周庄华强钢管租赁站、赵国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乘航钢模板出租站,江阴市周庄华强钢管租赁站,赵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02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乘航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双鹿村。经营者:季建平,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华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金湾里**号。经营者:袁兴,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赵国富,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乘航钢模板出租站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华强钢管租赁站、赵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40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