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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苗长明与李天顺、王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长明,李天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720号原告:苗长明,男,1960年9月28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天顺,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苗长明与李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苗长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苗长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晓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