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苗长明与李天顺、王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长明,李天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720号原告:苗长明,男,1960年9月28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天顺,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苗长明与李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苗长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苗长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晓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