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玉理、薛永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理,薛永莲,佟少勇,程启龙,张本超,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理。被执行人薛永莲。被执行人佟少勇。被执行人程启龙。被执行人张本超。被执行人杜强。本院在执行王玉理与佟少勇、薛永莲、程启龙、张本超、杜强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