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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景壑养老院有限公司与张元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景壑养老院有限公司,张元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149号原告:广州市景壑养老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时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辉,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市景壑养老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元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景壑养老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景壑养老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16元,减半收取计12808元,由原告广州市景壑养老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陈海亭人民陪审员  肖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嘉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