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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03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7560元,违约金16689元,诉讼费1787.5元,合计166036.5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乙方于2017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付甲方1660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3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