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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长生与徐长荣、王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生,徐长荣,王杨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51号原告:张长生,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越,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峰,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荣,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杨建,男,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生诉被告徐长荣、王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张长生负担。审判员  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