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长生与徐长荣、王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生,徐长荣,王杨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51号原告:张长生,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越,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峰,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荣,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杨建,男,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生诉被告徐长荣、王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张长生负担。审判员 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