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亚凤与刘元华、刘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凤,刘元华,刘文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322号原告:张亚凤,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刘元华,男,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刘文华,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张亚凤与被告刘元华、刘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亚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亚凤负担。审判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