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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亚凤与刘元华、刘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凤,刘元华,刘文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322号原告:张亚凤,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刘元华,男,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刘文华,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张亚凤与被告刘元华、刘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亚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亚凤负担。审判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