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言芝、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言芝,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陈言芝,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东扬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31652811Q。法定代表人:戈永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陈言芝与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滁劳人仲裁字第8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8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