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辉与被告刘光华、张妹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辉,刘光华,张妹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887号原告李志辉,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李利云,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华,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张妹娇,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辉与被告刘光华、张妹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志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李志辉承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