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春伟、吴伟强等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伟,吴伟强,陈国豪,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1026号之一原告张春伟,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吴伟强,男,194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陈国豪,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大道中。负责人岑灼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伟彬,该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伟、吴伟强、陈国豪等人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登记备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伟、吴伟强、陈国豪三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伟、吴伟强、陈国豪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伟、吴伟强、陈国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胡小萍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