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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国亨、吴奕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国亨,吴奕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恢36号被执行人施国亨,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奕溪,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施国亨与被执行人吴奕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吴奕溪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金融机构无存款,其吴奕溪名下所有的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华美花园9#楼501单元的房产一套及附属间已被本院查封、拍卖,拍卖分配额不足以执结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恢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