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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653号原告: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锡甘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俭,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荣忠,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镇。法定代表人:秦本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系公司法务部干事,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虹光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90元,减半收取计63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