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行审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宁市许村镇双联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宁市许村镇双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1行审137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宁市梅园路203号。法定代表人陈洲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碧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双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宁市。负责人吴忠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土资执罚[20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碧龙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双联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海土资执罚[20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双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16日起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许村镇双联村二组集体土地建造拆迁安置小区,占地面积38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80平方米)。经核对许村镇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土地部分为耕地,部分为水域用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820平方米土地;2、限期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的2200平方米基本农田土地每平方米43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的1620平方米水域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总计118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其余义务均为履行。2013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8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海土资执罚[201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双联村村民委员会未完全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亦未补办相应的用地手续。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8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由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汪永清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