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健南、柳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南,柳海超,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健南,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柳海超,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陈静,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广西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健南与被执行人柳海超、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海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健南,被执行人陈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柳海超负担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柳海超所有的位于容县容州镇国中路新都商贸城2幢商业大厦2单元14B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被执行人陈静与案外人王海龙共同共有位于容县容州镇西上街40号601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被执行人陈静与案外人王海龙共同共有位于容县容州镇新北街7-2号土地(国有土地证号:容国用(2013)第171306**号,使用权面积19.01㎡,)房地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相应的查封措施,但暂不宜处理。除此之外,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开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