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5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宗兰、金怀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兰,金怀思,季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宗兰,女,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金怀思,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季为莉,女,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宗兰与被执行人金怀思、季为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怀思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怀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