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舒伟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伟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伟泉,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伟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伟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30日上午,吸毒人员熊某联系吸毒人员季某帮忙买毒品。季某遂联系被告人舒伟泉,并将舒伟泉的联系方式和银行账号提供给熊某。熊某应舒伟泉的要求先行转账支付500元购毒款,后驾驶摩托车到南昌县向塘镇电影院,在与舒伟泉碰面后拿到舒伟泉放置于卫生间一烟盒内的毒品。2016年7月3日晚上,吸毒人员涂某联系季某帮忙买毒品。季某遂联系被告人舒伟泉并和涂某驾驶小汽车来到南昌县向塘镇广场旁边交易。季某向舒伟泉转交涂某提供的300元购毒款后,舒伟泉在车上把毒品交给季某。2016年7月10日下午,涂某再次联系季某找被告人舒伟泉购买毒品。两人打的士来到南昌县向塘镇广场边交易,季某向舒伟泉转交涂某提供的900元购毒款后,舒伟泉在车上把毒品交给季某。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舒伟泉在南昌县向塘镇一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舒伟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伟泉辩称起诉书的指控均不属实,其未贩卖毒品。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舒伟泉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证人熊某的证言:其外号叫“豹子”,其通过朋友季某找向塘的中年男子购买过毒品。2016年6月30日中午,其发微信给季某说让他去向塘拿下毒品,因为其是骑摩托车去,摩托车不能坐下两个人,所以其说自己去拿,让他联系好。之后季某帮其联系了,并给了其一个号码“老舒130××××9848”。在其去之前,那个男子还让季某转告要其先汇钱,其通过银行卡转账500元给这个男子。其骑车到了向塘后,其给这个男子打了电话说到了,他说放在电影院1楼的卫生间中间的厕所的垃圾篓外面,用一个利群的烟盒子装的。挂了电话后,其就往厕所里面去找,刚进到厕所就看到了上次季某带其一起到向塘买毒品找的那个男子,其两个碰面时并没有说话,之后其就进到厕所,在他说的那个中间厕所里找到了那个烟盒子,里面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有半粒多麻古和3-4板冰毒(1克左右),拿到之后其就骑车回来了。证人季某的证言:其帮“豹子”在“老舒”手中购买过三次毒品,第一次是1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豹子”打电话问其能不能帮他购买到毒品,其就说帮他问问,之后其就问“老舒”,“老舒”说可以,其就和“豹子”开车到向塘找“老舒”,到了向塘镇的广场后,其打电话给“老舒”,“老舒”来后,其站在车子旁边给“老舒”500元钱,“老舒”拿到钱不知道去什么地方拿毒品去了,大概5分钟后,“老舒”在车旁边给其两个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一个装了3粒麻古、一个装了1.5克左右的冰毒,其拿着东西上车给了“豹子”,“老舒”自己离开了,这个事情“豹子”就在旁边看到;第二次是第一次后两天的时候,当天上午是“豹子”让其帮他购买500元毒品,其说不愿意跑一趟,“豹子”就说他自己去,让其帮他联系一下,之后其就给“老舒”打电话说前两天跟其一起去的那个男子会去拿,其不愿意跑,“老舒”同意了,但是他要求先通过银行打款给他,挂了电话后其就把“老舒”的银行卡号发给了“豹子”,没多久“豹子”就打电话跟其说已经汇款过去了,接着其就把“老舒”的电话给了“豹子”,“豹子”自己跑去向塘找“老舒”拿毒品。第三次是第二次后四五天中午的时候,“豹子”打电话让其一起去向塘,其知道他的意思是想去“老舒”手中购买毒品,其同意了并让他来接,之后其两人一起去了向塘镇的广场,过程和第一次差不多,不同的是这次其帮“豹子”买的是300元,而且这次是“老舒”坐到“豹子”的车中跟其交易的。手机截图:2016年6月30日,季某与熊某聊天记录,内容“老舒:130××××9848”等。2016年6月30日,熊某通过手机转帐500元给中国工商银行(9282)舒伟泉。辨认笔录:经季某辨认,“老舒”为本案被告人舒伟泉。经熊某辨认,在向塘镇卖毒品的40多岁男子为被告人舒伟泉。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某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项呈阳性。季某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项呈阳性。熊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季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舒伟泉的供述:其在南昌县向塘镇皇工宾馆被抓,查获其一串钥匙、两部手机(一部联想、一部小米)、一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82)、一张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其使用了两个手机号码,分别是151××××4122、130××××9848。这个130××××9848是其6、7年前就开始在用,一直使用到最近一个月之前才换了这个151××××4122的号码。其会吸毒,不会贩卖毒品。其不知道季某是谁,但是其认识一个进贤男子,大概20多岁,其认识他是因为他妈妈(喊名娜娜)因为犯事抓起来了,具体什么事情其不知道。其和这个进贤男子有过电话联系,也见过一次面,其记得好像是找其带他去结算他妈妈原来做事的工钱。其记得这个进贤男子跟其接触过两次,第一次是发短信,之后还给其打过电话。其没有卖过毒品给这个进贤男子。对上述证据质证时,被告人舒伟泉辩称其不认识熊某,其未向熊某贩卖毒品。熊某转帐500元是因为季某委托其买香烟办事。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结合证人熊某、季某的证言、熊某、季某的聊天记录、熊某的转帐记录,证实熊某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向舒伟泉转帐500元购毒款,向舒伟泉购买毒品。本院予以认定。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舒伟泉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证人涂某的证言:在今天之前大概一个星期的一天晚上,其和季某也找被季某称为“叔叔”的男子买过毒品,那次是买300元钱的毒品,是其开车接的季某,其告诉季某要买300元钱的毒品,之后季某联系好,在去的路上其就给了300元钱到季某,其开车到了向塘镇,这个40多岁的男子送了麻古和冰毒,都是装在一个透明塑料袋中的,季某给了他300元钱,之后这个男子就离开了,其就返回了进贤县,在返回进贤县的路上,季某把买来的300元毒品分出了一点冰毒和一半麻古,当时其看到也没有说什么,因为毕竟是朋友,他不带其去买毒品,其也买不到。季某装完后就把剩余的毒品给了其,到了进贤县,其把季某送到延伸街,其就去喝酒了,等其喝了酒后,其想把毒品拿出来吸,就发现已经不见了。证人季某的证言:其帮“老董”购买过两次,除了购买900元毒品的这次外,还有一次是一个礼拜左右前的一天,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老董”打电话让其带去向塘拿下东西(因为之前其曾经告诉过他其能在向塘买到毒品),其就反问他有没有车子,他说有,其就让他到其家楼下来接,大概1个多小时后,他开了一辆白色越野车来接其,之后其带他往向塘镇去了,在路上其给“老舒”打电话说其去他那里买300元的毒品,他还问其要如何配,其说要2粒麻古和一些冰,之后他说好就挂了电话。其到了向塘广场上,其打电话说到了广场,大概几分钟,“老舒”就过来了,其在车子旁边给了300元钱到他,之后他离开,几分钟后他拿了毒品上了越野车的后排,当时其坐在副驾驶位上,然后他把一个装有2粒麻古和1.5克左右的冰毒给其手上,他下车离开了。其与“老董”开车回来的路上,“老董”让其分一些毒品留给其,其就在车上用发票纸分了半粒麻古和0.4克左右的冰毒包好留给自己,其他的其给了“老董”,到了进贤县青湖宾馆,其就提前下车了,“老董”开车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手机截图:2016年7月3日,季某的手机与号码130××××9848的聊天记录。内容“叔叔。在街上把。我等下会过去”。“好,几分钱,怎搭配”。“3。要2红。”。“我打好招呼,目前好紧,县里派了工作组下来”。“嗯。我现在在车上”。辨认笔录:经季某辨认,“老舒”为本案被告人舒伟泉。经涂某辨认,在向塘镇卖毒品的40多岁男子为被告人舒伟泉。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涂某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项呈阳性。季某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项呈阳性。涂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季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舒伟泉的供述:其在南昌县向塘镇皇工宾馆被抓,查获其一串钥匙、两部手机(一部联想、一部小米)、一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82)、一张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其使用了两个手机号码,分别是151××××4122、130××××9848。这个130××××9848是其6、7年前就开始在用,一直使用到最近一个月之前才换了这个151××××4122的号码。其会吸毒,不会贩卖毒品。其不知道季某是谁,但是其认识一个进贤男子,大概20多岁,其认识他是因为他妈妈(喊名娜娜)因为犯事抓起来了,具体什么事情其不知道。其和这个进贤男子有过电话联系,也见过一次面,其记得好像是找其带他去结算他妈妈原来做事的工钱。其记得这个进贤男子跟其接触过两次,第一次是发短信,之后还给其打过电话。其没有卖过毒品给这个进贤男子。对上述证据质证时,被告人舒伟泉辩称其不认识涂某,其未向涂某、季某贩卖毒品。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结合证人涂某、季某的证言、季某与舒伟泉使用的手机号码130××××9848的聊天记录,证实2016年7月3日,季某、涂某在向塘向被告人舒伟泉购买300元毒品。本院予以认定。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舒伟泉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证人涂某的证言:今天下午(7月10日)三点不到的时候,其打电话给季某,问能否弄到东西(指毒品)玩,其叫季某帮买300元钱,之后季某说等下子看情况。其约好到季某家楼下,季某下来后,他告诉其说进贤买不到毒品,要到向塘去买毒品。其叫来一辆出租车,车子开到向塘镇,一路上季某还给这个卖毒品的打电话和发信息,而且季某还告诉其说要找工商银行转账给卖毒品的人,但是路上没有工商银行只有信用社。季某就和卖毒品的人约定到了以后再说。在车上,其和季某说现在的毒品很难买到,所以就叫季某多买点,开始说好要买几个麻古的。其两人到了向塘后,车子停在一个广场的超市旁,没多久一名40多岁的男子过来了,之后季某就下车并把钱给了对方,对方就离开了,其和季某就在车上等,过了很久对方都没有来,季某就打电话跟这个40多岁的男子联系,开始说有麻古,后来又说没有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之后,那名40多岁的男子又过来了,卖毒品的男子来了之后就上了车子的后排,他把一包东西(指冰毒)给了季某,而且卖毒品的男子说没有麻古,其还听见他下车的时候说这包东西包括袋子的重量大概有5克。那个人走后,季某就把毒品交给其,其等人返回进贤县,下车后去了季某家,其和季某从买来的毒品中拿出来一小部分吸食。吸了之后,其离开季某家,刚从他家出来就被公安机关的人抓获。其从身上的右边裤子口袋里将毒品扔在了楼道里,这些毒品也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证人季某的证言:2016年7月10日下午,其在家休息,其朋友“老董”打电话叫其去拿点东西(毒品)到其家玩,其就下楼跟他碰面,碰面之后其就打电话给卖毒的“老舒”,之后在向塘找到老舒购买了900元价值的毒品(老舒说有5克冰毒,但其感觉就是3克左右的冰毒),拿到毒品就回到其家,在其家里,其和“老董”吸食了其中的一些,剩余的冰毒被老董带走了,“老董”刚出门,警察就把其和“老董”抓获了。其是和“老董”碰面后打电话给卖毒的“老舒”(号码为158××××1787),在电话里“老舒”叫其先打卖毒的钱给他,其就让“老舒”发个银行卡号给其,其转到他卡里,但是他一直没回,其就打的士去向塘镇找他。其车子到张公镇附近的时候,“老舒”才发卡号来了,没一会儿,“老舒”又打了一个电话回来问其钱还没有打过去的事情。其说人已经上车了,之后其跟他短信交流了一些内容后,他叫其等到向塘再说,之后其到了向塘街里面的大广场,到了地方后其跟他打电话说到了,没多久他就来了,他到了后,其就把“老董”交给其的900元给了“老舒”,接着“老舒”就去拿东西去了,在他去拿东西的过程中,其还打了很多电话催他快点,大概半个小时后,其和“老董”坐在的士车的后排,司机也坐在车里,“老舒”拿了东西后回来就上了的士的后排,他手中拿了一个装有冰毒的透明塑料袋,他给其这个袋子的时候说有5克多,当时那个司机和“老董”都听到他这句话,之后他下车了,其就把这袋毒品交给“老董”,返回后就直接到其家楼上吸食。“老舒”的真名其不清楚,其平常称呼他叫“老舒”或者“叔的”,(他今天发了一个短信给其,上面写的是工商银行卡号62×××82舒伟泉),男,40多岁的样子,向塘人,联系电话为158××××1787,微信名字是“诚实”,微信号码为×××,微信上的头像就是他本人照片。手机截图:2016年7月10日,季某的手机与号码130××××9848的聊天记录。内容“工商银行卡号62×××82舒伟泉”。“叔啊。这里只有农村信用社。”。“那你先来到向塘再起”。“嗯。”。“叔。快点哦。的士在催。”。刑事照片:2016年7月10日,民警抓获涂某时,其扔在现场楼道中的毒品冰毒,净重为3.64克。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保全并收缴涂某用透明塑料袋装的透明晶体状物质,净重3.64克。鉴定文书:进贤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在抓获季某、涂某时,查获可疑透明晶体状物,经送检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辨认笔录:经季某辨认,“老舒”为本案被告人舒伟泉。经涂某辨认,在向塘镇卖毒品的40多岁男子为被告人舒伟泉。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涂某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项呈阳性。季某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项呈阳性。涂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季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舒伟泉的供述:其在南昌县向塘镇皇工宾馆被抓,查获其一串钥匙、两部手机(一部联想、一部小米)、一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82)、一张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其使用了两个手机号码,分别是151××××4122、130××××9848。这个130××××9848是其6、7年前就开始在用,一直使用到最近一个月之前才换了这个151××××4122的号码。其会吸毒,不会贩卖毒品。其不知道季某是谁,但是其认识一个进贤男子,大概20多岁,其认识他是因为他妈妈(喊名娜娜)因为犯事抓起来了,具体什么事情其不知道。其和这个进贤男子有过电话联系,也见过一次面,其记得好像是找其带他去结算他妈妈原来做事的工钱。其记得这个进贤男子跟其接触过两次,第一次是发短信,之后还给其打过电话。其没有卖过毒品给这个进贤男子。对上述证据质证时,被告人舒伟泉辩称其不认识涂某,其未向季某、涂某贩卖毒品。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结合证人涂某、季某的证言、季某与舒伟泉使用的手机号码130××××9848的聊天记录,证实2016年7月10日,季某、涂某在向塘向被告人舒伟泉购买900元毒品。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被告人舒伟泉的犯罪事实,还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舒伟泉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项呈阳性。扣押决定书、清单: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舒伟泉工商银行卡号为62×××82银行卡一张;联想牌手机、小米牌手机各一部;身份证姓名为舒伟泉的身份证一张。抓获经过:2016年12月31日,南昌县公安局民警通过情报研判发现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进贤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舒伟泉可能藏匿于南昌县向塘镇朝辉商务宾馆内,当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该宾馆301房间内将舒伟泉抓获。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舒伟泉出生于1969年8月23日。上述证据,在庭审质证时,被告人舒伟泉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上午,吸毒人员熊某联系吸毒人员季某帮忙买毒品。季某遂联系被告人舒伟泉,并将舒伟泉的联系方式和银行账号提供给熊某。熊某应舒伟泉的要求先行转账支付500元购毒款,后驾驶摩托车到南昌县向塘镇电影院,在与舒伟泉碰面后拿到舒伟泉放置于卫生间一烟盒内的毒品。2016年7月3日晚上,吸毒人员涂某联系季某帮忙买毒品。季某遂联系被告人舒伟泉并和涂某驾驶小汽车来到南昌县向塘镇广场旁边交易。季某向舒伟泉转交涂某提供的300元购毒款后,舒伟泉在车上把毒品交给季某。2016年7月10日下午,涂某再次联系季某找被告人舒伟泉购买毒品。两人打的士来到南昌县向塘镇广场边交易,季某向舒伟泉转交涂某提供的900元购毒款后,舒伟泉在车上把毒品交给季某。经鉴定,涂某向舒伟泉购买的毒品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舒伟泉在南昌县向塘镇一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伟泉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伟泉辩称其未贩卖毒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伟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易 铭人民陪审员 胡远龙人民陪审员 杨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