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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清妹,朱国威,石清雄,潘春秀,浈江区清国米面商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财保32号申请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丘旅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石清妹,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朱国威,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人:石清雄,男,汉族,1969年11月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潘春秀,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浈江区清国米面商店。地址:韶关市浈江区乌教塘武警医院对面*****号。申请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石清妹、朱国威、石清雄、潘春秀、浈江区清国米面商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石清妹、朱国威、石清雄、潘春秀、浈江区清国米面商店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清妹、朱国威、石清雄、潘春秀及浈江区清国米面商店的银行账户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