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曹岩与被申请人麻新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岩,麻新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8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麻新亮。再审申请人曹岩因与被申请人麻新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岩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把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推给申请人,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364号民事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岩在一、二审期间申请证人麻文锦出庭作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故曹岩提出两审法院未传唤案件证人麻文锦出庭作证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