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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民初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邓雪昆、刘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60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36号。主要负责人:卢泽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邓雪昆,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刘玉梅,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日华,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被告邓雪昆、刘玉梅、黄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以庭外达成和解,黄日华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紫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