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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守忠与刘跃红、郭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忠,刘跃红,郭彦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707号原告:程守忠,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跃红,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郭彦春,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4212659F(1-1)。负责人:蔡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守忠诉被告刘跃红、郭彦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守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守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守忠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