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书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书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955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该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员工。被告彭书凡,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农商银行)与被告彭书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峰农商银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双峰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再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