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侣春娟与被告王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侣春娟,王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011号原告:侣春娟,女,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被告:王倩,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大荔县。原告侣春娟与被告王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侣春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李根明系原告继父、被告舅父。2004年,被告王倩通过中间人李根明将其位于朝邑镇街道路南大荔国用(2003)子第04920号土地使用权证及该地上房屋一同转让给原告。同年原告委托李根明将该房屋予以修缮,即搬进该房屋居住。2007年,原、被告完善了相关转让手续。2017年春节前,李根明突发脑溢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母亲离婚,又向土地管理部门要求要回已经向原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原告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找到被告,本案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且本案已依法受理,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侣春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之后退给原告侣春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二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