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美福尔办公家具厂与达州永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龙坡区美福尔办公家具厂,达州永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美福尔办公家具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九坡区巴福镇钟仙鹤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600223195。经营者:陈治民,系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雷,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委虹,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达州永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华蜀南路623号附1号1-13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L2573162-X。法定代表人余勇益,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美福尔办公家具厂与被执行人达州永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达州永利家具有限公司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矿产、国土、工商、有价证券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达州永利家具有限公司的办公住所地进行了房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达州永利家具有限公司有房屋登记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美福尔办公家具厂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达州永利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美福尔办公家具厂,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美福尔办公家具厂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