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秀梅与杨振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梅,杨振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594号原告:杨秀梅,女,汉族,1953年1月4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杨振宇,男,汉族,61岁,住太康县。原告杨秀梅诉被告杨振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秀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梅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振宇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梅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秀梅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