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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秀梅与杨振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梅,杨振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594号原告:杨秀梅,女,汉族,1953年1月4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杨振宇,男,汉族,61岁,住太康县。原告杨秀梅诉被告杨振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秀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梅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振宇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梅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秀梅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