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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兰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执174号移送执行部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兰秀,女,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被执行人吴兰秀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兰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兰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兰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兰秀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跃进审 判 员 林发富审 判 员 连征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邹 晖书 记 员 魏闽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