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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健与方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方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687号原告:李健,男,汉族,1992年1月24日生,个体户,户籍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李家村泉眼沟屯,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方龙,男,朝鲜族,1965年1月9日生,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与被告方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健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李健负担。审判员 施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煊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