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健与方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方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687号原告:李健,男,汉族,1992年1月24日生,个体户,户籍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李家村泉眼沟屯,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方龙,男,朝鲜族,1965年1月9日生,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与被告方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健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李健负担。审判员 施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煊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