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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立偿与周贺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偿,周贺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4274号原告:杨立偿,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周贺明,男,1963年9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杨立偿与被告周贺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永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贺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立偿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为被告进行墙面粉刷及吊顶装修工作。完工后经双方核算装修款共计9315元,当时被告向原告给付了5000元,下欠4315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43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贺明未作答辩。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原告装修款4315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欠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该欠据的主要内容为:吊顶2412M×15元/M2=3615元,粉刷6752M×18元/M2=5400元,刷防锈漆2工×150元=300元,共计9315元。以付5000元,欠4315元。欠条今欠关山口室内装修费4315元,大写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整。欠款人:周贺明2016.6.29。2、证人李某出庭发表证言。该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为:证人与原告是老乡,2016年原告在关山口给被告干装修活,干完活后被告没有完全把装修款给原告,还欠原告4000多元。当时证人给原告打工,现在原告还欠证人的工钱。经质证,原告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立偿于2016年5月承包了被告周贺明位于遵化市汤泉满族乡关山口工程的室内装修业务,完工后经双方核算装修款共计9315元,被告支付装修款5000元并出具了欠据,该欠据的主要内容为:吊顶2412M×15元/M2=3615元,粉刷6752M×18元/M2=5400元,刷防锈漆2工×150元=300元,共计9315元。以付5000元,欠4315元。欠条今欠关山口室内装修费4315元,大写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整。欠款人:周贺明2016.6.29。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室内装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装饰装修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有义务按要求完成装修,在装修完成后亦有取得装修款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4315元的主张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及证人李某的证实,故原告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立偿装修款4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建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