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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189号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778998。法定代表人:张文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富,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站前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28747。法定代表人:杨永中,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芦加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