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沈爱民与陈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民,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5018号原告:沈爱民,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陈伟,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沈爱民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原告沈爱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爱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沈爱民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