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翁惠明与吴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惠明,吴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677号原告:翁惠明,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郭华代,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文明,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惠明与被告吴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翁惠明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惠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明的起诉,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惠明撤回对被告吴文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为713元,诉讼保全费668元,均由原告翁惠明负担。审 判 长 余良炎人民陪审员 林文仁人民陪审员 薛希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