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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费英高与田红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英高,田红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费英高,男,199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田红娇,女,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红娇按判决书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费英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3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