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继忠与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继忠,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06号申请人:许继忠,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北绕城彭城高速出口西500米。法定代表人:韩常委,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许继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江苏州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许继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继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