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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继忠与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继忠,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06号申请人:许继忠,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北绕城彭城高速出口西500米。法定代表人:韩常委,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许继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江苏州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许继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继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