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催7号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云南路1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3783262J。法定代表人黄海龙。委托代理人俞佳伟,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4075748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70023.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创明微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44×××95、付款银行为杭州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收款人为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3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