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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诉李某某、李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890号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号(万达新天地天地座)*层X。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系该单位主任。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老城街城后村*组*号,身份证号:2112221957********。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1122219600********。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收诉立案,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袁伟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