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诉李某某、李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890号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号(万达新天地天地座)*层X。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系该单位主任。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老城街城后村*组*号,身份证号:2112221957********。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1122219600********。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收诉立案,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袁伟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