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春莲与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符卫、湖南鎔泰防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阳益成、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吴春莲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春莲,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符卫,湖南鎔泰防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阳益成,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吴春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春莲,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国,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南路锦绣雁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邓纹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章森,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符卫,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鎔泰防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州市芦淞区新芦淞服装(都市)工业园23栋4楼。法定代表人:符卫,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阳益成,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原城关镇)枧头村鱼塘片(丽都花园5#)115室。法定代表人:阳益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春莲,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杨林镇新街8号。再审申请人邓春莲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符卫、湖南鎔泰防护安全用品有限公司、阳益成、衡阳市益成农资有限公司、吴春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邓春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一、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崇高审 判 员 张 武代理审判员 肖正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卓群 打印责任人 陈卓群 校对责任人 唐崇高 
 
 
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