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王增智,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喜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XX,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840.0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的母亲张青珍于2017年7月3日代替XX接收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法律文书。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申请,另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