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5591号起诉人: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亚太新城富丽园第二幢汇太中路首层196号。法定代表人:陈超颖。委托代理人:卢玉婷,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萍萍,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游佳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7年4月15日,在起诉人的居间下,被起诉人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NO.2017483)。被起诉人同意以¥1900000元整的价格购买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汇美金都路3号7座402房之物业。同日,被起诉人签订《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确认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向起诉人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35000元,并于过户交税当天给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被起诉人并未按约向起诉人支付上述费用,经起诉人多次催促,仍拒绝履行。起诉人已促成被起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了居间服务,被起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起诉人支付居间费用。被起诉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起诉人立即向起诉人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3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6日起,每日按35000元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计至付清为止。暂计至提起诉讼之日违约金为5200元,诉讼金额总计为40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的《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中约定,本人同意就本承诺书面产生的任何纠纷均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因此,双方达成选择了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本院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萧海华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