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松领、虞城县刘集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领,虞城县刘集粮油有限公司,马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5执608号之一申请人李松领,男,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马瑞红,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刘集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刘集乡刘集村东西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高建党,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松领申请执行马瑞红、虞城县刘集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日制作的(2016)豫14民终2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松领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本院重新将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本院重新将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民终2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亮审判员 杨维江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