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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02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曾晓华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晓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贛0203民初782号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三区1-5号楼三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沈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晓华,女,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其他不详。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晓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曾晓华准确的联系方式及明确的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曾晓华的身份信息,亦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成功,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诉讼费1702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