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宁都县赣艺真石漆厂与张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赣艺真石漆厂,张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571号原告:宁都县赣艺真石漆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工业园。负责人:曾玮,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张夏明,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宁都县赣艺真石漆厂与被告张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宁都县赣艺真石漆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都县赣艺真石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宁都县赣艺真石漆厂负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