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飞与陈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陈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734号原告:王飞,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陈明亮,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陈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飞负担。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