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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3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有数额较少存款且有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李某在金泰阳光小区有房产一处。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金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