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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远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朝行初字第170号原告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号。法定代表人赵惠春,所长。委托代理人王青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述平,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喆,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远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甲51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王立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