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蒋钊王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钊,王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234号原告:蒋钊,男。被告��王苗苗,女。原告蒋钊与被告王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蒋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苗苗给付欠款3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1日蒋钊和王苗苗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王苗苗从蒋钊处借款3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21日,如逾期不还,乙方自愿将吉AN99**福特蒙迪欧轿车过户给甲方”,期限届满后,王苗苗未能按期偿还欠款,还将抵押车辆出售第三方。本院经审查认为,诉状中王苗苗的地址无法联系到本人,经询问蒋钊不能更改或补充。综上,本院认定蒋钊在诉状中写明的王苗苗的地址现无法联系到本人,经询问蒋钊无法更改或补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蒋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