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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文与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文,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路329号。法定代表人:雷景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文与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文要求被执行人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执行费22400元。2017年5月25日,已查封被执行人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靖州奥斯汀酒店旁的土地,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该土地进行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