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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854号原告:江某,女,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崔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江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江某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