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854号原告:江某,女,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崔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江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江某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