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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盛驰与仙桃市西城壹号音乐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盛驰,仙桃市西城壹号音乐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民初2064号原告:王盛驰,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务工,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西城壹号音乐会所。住所地:仙桃市汉江路富迪三友生活广场*楼。经营者:郭金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文,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仙桃市西城壹号音乐会所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王盛驰与被告仙桃市西城壹号音乐会所(以下称仙桃西城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盛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被告仙桃西城会所的经营者郭金刚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盛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578.10元,其中医疗费64475.90元、护理费6266.80元、误工费1521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500元、鉴定费1800元、后期治疗费16000元、打印费16元。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晚20时许,原告王盛驰在被告仙桃西城会所被会所员工推车撞倒着地后摔伤左上肢。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王盛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派出所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病历、医疗费票据、打印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公司证明等证据材料。被告仙桃西城会所辩称:1、原告王盛驰受伤是自己不注意安全撞到了正常工作中的仙桃西城公司员工的手推车,是其自身的责任,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仙桃西城会所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地为富迪三友商业广场7楼电梯门口附近,属于商场的公共通道,不在被告仙桃西城会所的经营场所内,被告仙桃西城��所也不应承担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仙桃西城会所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录像光盘一张。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原告王盛驰与朋友在被告仙桃西城会所唱歌。20时许,原告王盛驰头顶一小孩在会所通道前行时突然退行,撞上由会所员工所拉服务车后摔倒受伤。原告王盛驰当即被送往仙桃市中医医院治疗,次日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共计63748.24元。2017年4月6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原告王盛驰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需后期治疗费16000元,误工时间为伤后170天,护理时间为70天,营养时间为50天。原告王盛驰支付鉴定费1800元。另查明,原告王盛驰于2014年12月起在武汉市兄弟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从事贴膜服务。本院认为,原告王盛驰在被告仙桃西城会所消费时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王盛驰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仙桃西城会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盛驰的经济损失经本院核实:医疗费共计63748.24元,其中原告王盛驰自负43287.07元,医保报销20461.17元,后期治疗费16000元,误工费9042.13元(按服务行业标准计算,32677元÷365天×101天),护理费6266.80元(32677元÷365天×70天),营养费500元(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600元(因票据存在瑕疵,本院依法酌情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5天),鉴定费1800元,共计77746元。由被告仙桃市西城壹号音乐会所负担50%即38873元,剩下的50%即38873元,由原告王盛驰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仙桃市西城壹号音乐会所赔偿原告王盛驰经济损失38873元。二、驳回原告王盛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王盛驰负担780.14元,由被告仙桃市西城壹号音乐会所负担445.86元。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