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金超与尤杰、吉新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超,尤杰,吉新豫,尤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167号原告:孙金超,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生,住荥阳市。诉讼代理人:朱培、田玉卿(实习),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杰,男,汉族,1958年2月19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吉新豫,女,汉族,1958年10月7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尤然,男,汉族,1986年10月20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孙金超诉被告尤杰、吉新豫、尤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算712.5元,由原告孙金超负担。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曼文 来自: